晋残工委秘〔2015〕1号
各市、各县(市、区)残联: 根据《山西省全国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方案》、《全国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数据处理工作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实施 山西省全国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数据处理工作在山西省全国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专项调查办公室)的统一组织和领导下,按照“统一组织、集中部署、分级处理”的原则组织实施,在区(县)级集中组织数据录入,省、市、区(县)、街道(乡镇)四级处理。 省专项调查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级数据处理工作及其过程中的相关协调工作。各级专项调查办公室调查组负责配合完成数据处理过程中涉及调查项目和调查业务方面的相关工作,组织完成调查表的验收工作,按时交付,并在调查表录入期间派出业务骨干负责跟班答疑和数据审核、复核工作。区(县)专项调查办公室组织对调查表进行审核验收后组织开展数据录入,审核无误后按照规定时间上报调查数据。省、市专项调查办公室对调查表的验收和数据录入进行指导和检查。 二、工作任务 调查的数据处理工作主要任务包括:调查资料的接收与管理,数据的录入、编辑净化、复录、抽查以及数据的汇总分析等。 (一)工作内容。数据处理以经过审核后的《山西省全国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残疾人调查表》(简称《残疾人调查表》)、《山西省全国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社区调查表》(简称《社区调查表》)和《山西省全国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残疾人调查表封面》(简称《调查表封面》)为直接处理对象。 (二)数据量。以村(社区)为单位填报的《社区调查表》约30642张;调查表封面约30642万张;以残疾人为单位填报的《残疾人调查表》约826970张及相应的《专项调查底册》。 三、实施步骤 山西省全国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数据处理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一)数据处理准备阶段。2015年1月1日前完成。主要任务是做好调查数据处理前期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准备数据处理软硬件环境;进行数据处理工作试点;培训数据处理人员等。 (二)数据处理和上报阶段。2015年3月15日前完成。主要任务是按时、按质、按量组织完成调查数据及调查表封面的录入、编辑、审核、复录、抽查。逐级完成数据汇总及上报工作。 (三)数据加工汇总阶段。2015年4月15日前完成主要任务是初步完成各级调查数据的分类汇总和制表工作。 四、职责分工 (一)省专项调查办公室负责: 1.制定本省专项调查数据处理工作方案; 2.组织对各市、区(县)专项调查办公室的技术培训工作; 3.对各市、区(县)专项调查数据处理过程中相关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4.对各市上报数据进行验收检查,完成省级数据汇总; 5.做好数据处理的技术保障与支持工作; 6.组织完成数据处理工作的总结。 (二)市专项调查办公室负责: 1.认真贯彻执行省专项调查办公室制定的数据处理工作方案,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数据处理工作方案; 2.组织本级和下级专项调查数据处理培训和试点; 3.组织完成本地区调查数据的接收、汇总和上报。具体工作包括: (1)数据接收:接收下级专项调查办公室通过网络上报的调查数据,并进行审核验收。 (2)数据汇总:对下级上报的调查数据进行审核查询、汇总。待本辖区数据报齐并统一审核后,形成本地区审核结果清单及说明,进行数据的汇总和制表。 (3)数据上报:按照省专项调查办公室统一规定,按时报送。 4.对下级专项调查办公室数据处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各数据录入点的工作,及时反映和解决数据处理中的问题; 5.组织完成本级数据处理工作总结。 (三)区(县)专项调查办公室负责: 1.认真贯彻执行省、市专项调查办公室制定的数据处理工作方案; 2.组织相关的数据处理人员,完成此次专项调查数据及调查表封面的录入、审核、汇总、上报工作,具体工作包括: (1)数据录入:负责组织完成本辖区调查表及封面的录入工作; (2)数据审核:对调查数据进行表内、表间、调查对象间的逻辑及数量关系审核,经核实后,完成数据的净化工作; (3)数据汇总:按照上级专项调查办公室的要求,对调查资料进行综合汇总; (4)数据上报:将审定通过的调查数据,采用规定的方式按时上报上级专项调查办公室。 3.根据本地区数据处理任务量,在上级规定的时间内组织数据处理队伍、配置相应的计算机设备和网络带宽(人均带宽应不低于500K); 4.做好数据处理阶段调查表的管理工作,数据处理工作完成后,按照有关要求做好调查表的交接; 5.数据上报:按照市专项调查办公室统一规定,按时报送; 6.组织完成本区县数据处理工作总结。 五、专项调查数据的上报 各市专项调查办公室必须按照省专项调查办公室规定的格式、内容,在2015年3月20日前通过网络系统上报调查数据,同时上报由本市专项调查办公室负责人签字批准并加盖公章的数据情况报告。 (一)数据报送要安排专人负责。在规定的报送期过后15天内,各市专项调查办公室必须安排有关人员值班,及时解决省专项调查办公室对上报数据提出的查询问题,须在三日内予以明确的答复。 (二)市级专项调查办公室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对各区(县)数据的上报时间和要求。 六、质量控制 数据处理工作的质量控制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数据处理流程的每个环节都要把好质量关。 (一)调查表的交接 加强对原始调查资料的审核,审核合格后才可进行交付、录入。在调查表的交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全国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资料的包装、上报和保管工作细则》的规定,严格调查表交接手续,明确责任,确保调查表完整无损。 (二)数据录入 建立岗位责任制,严格按照统一规定的组织流程和工作流程进行,以保证调查数据的“不错、不乱、不重、不漏”。 (三)编辑审核 要严格按照系统设定的数据审核规则,对发现的错误,由同级或下级专项调查办公室专业人员进行认真核实订正,并做好《数据修改记录单》记录(见附件)。 (四)数据复录 县级专项调查办公室要对调查数据录入质量组织复录,以减少数据的再生性差错。复录比例不低于10%,指标复录差错率要求低于0.5%。数据复录要求如下: 1.县级专项调查办公室随机抽取部分村/社区残疾人调查数据(总人数不低于10%),作为抽样样本进行复录; 2.通过系统比对功能,对原始录入数据和复录数据进行一致性校验。对于不一致的记录,须对照调查表,对原始录入数据和复录数据进行检查并核实修改; 3.复录结果处理: (1)如果原始录入数据错误率低于0.5%,认定调查数据有效,允许上报; (2)如果原始录入数据错误率超过0.5%,需在本区县下重新抽样10%(重新抽样的数据不包含第一次复录的数据),再次进行复录; 如果原始录入数据错误率低于0.5%,数据有效,允许上报; 如果原始录入数据错误率仍然超过0.5%,则本区、县的调查数据需要进行100%复录。 七、数据采集系统功能调整及有关问题说明 按照地方测试反馈意见,调查系统新增或调整部分系统功能。 (一)底册合并导出 为方便入户调查工作开展,将原有的持证残疾人和0—15周岁未持证残疾儿童“分开导出”功能调整为“合并导出”功能,即将一个地区所有的持证残疾人和0—15周岁未持证残疾儿童合并到一起、统一导出到一个底册文件中。 (二)残疾人调查表录入 为方便数据录入人员快速录入,系统在原有“残疾人调查表填写”功能基础上,新增具有快速录入功能的“残疾人调查表速录”模块。数据录入人员在录入《残疾人调查表》时,在“残疾人调查表填写”和“残疾人调查表速录”中任意一个入口录入即可。不同的是,“残疾人调查表速录”功能按照《残疾人调查表》设计,方便计算机操作熟练者使用,只用键盘操作即可完成《残疾人调查表》录入工作;而“残疾人调查表填写”功能是按照《残疾人调查表》中对应的“基本信息、经济及住房状况、教育、就业扶贫、社会保障、康复、无障碍、文化体育及补充问题”等几个类别进行分别录入。 (三)数据审核功能 为保证数据质量,新增“数据审核”功能,以乡镇(街道)或村(社区)为单位对《社区调查表》、《残疾人调查表》、《调查底册》和《调查表封面》进行表间审核。数据录入人员在完成一个村(社区)的数据录入后,要点击“数据审核”按钮完成审核,审核无误方可进行其他村(社区)的录入工作。县级专调办完成数据录入工作后,全部乡镇(街道)、村(社区)必须通过审核无误后方可开展复录。 (四)抽样样本管理 按照全国专项调查办公室专家建议,从符合统计学角度考虑,抽样样本从原来的人为随意抽样调整为系统随机抽样,即系统自动随机抽取样本,直到达到要求的10%的比例。 (五)村(社区)城乡划分代码确认 城乡划分代码是国家开展统计调查用于划分城乡的标准,是此次专项调查开展数据分析用于划分城乡的依据。为了保证调查系统内的城乡划分代码与调查标准时间保持一致,为调查数据的分析提供准确依据,县级专项调查办公室要积极协调本地区统计局,在录入工作开始前完成本地区区划城乡划分代码的更新确认工作。 专项调查软件系统中已经导入了国家统计局《2013年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截至2013年12月31日),县级专项调查办公室要积极协调本区(县)统计局,对本地区原有区划的城乡划分代码进行更新确认,并将新增区划的城乡划分代码补充完整。 通过专项调查软件,可以导出本区(县)下辖全部行政区划的名称、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便于县级专项调查办公室与本区(县)统计局进行核对和补充完善。在录入《社区调查表》时,在弹出的选择栏中按照实际情况选择(或修改)本村(社区)的城乡性质分类,确定后才能继续完成社区调查表的录入。 区划城乡划分代码为各级统计部门根据《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编制规则》(国统字〔2009〕91号)编制。城乡分类代码由3位代码组成。第1位为“1”,表示城镇;第1位为“2”,表示乡村。具体编码为: 111表示:主城区;112表示:城乡结合区;121表示:镇中心区;122表示:镇乡结合区;123表示:特殊区域;210表示:乡中心区;220表示:村庄。 (六)关于《数据修改记录单》 《数据修改记录单》为录入中审核发现调查表填写有误时,经核实后对调查表的错误进行记录。具体为,当数据录入人员在对调查表进行审核后,如发现调查表有错误,需由同级或下级专项调查办公室专业人员进行重新核实,经核实确属调查表填写错误的,需要登记《数据修改记录单》,在《数据修改记录单》中填写原调查表错误、修改后内容、修改原因等,并将修改后的内容录入到系统中。 (七)关于《残疾人调查表指标项逻辑关系》 为保证数据质量,调查系统严格按照《残疾人调查表指标项逻辑关系》设置控制规则,不符合《残疾人调查表指标项逻辑关系》的调查表无法进行录入。因此,要求调查员必须熟练掌握调查指标间的逻辑关系,清楚、准确地开展入户调查工作。同时,在自查、互查环节中要严格按照《残疾人调查表指标项逻辑关系》进行检查,确保质量。否则,问题表格到了录入阶段就会出现因逻辑关系不符无法录入、导致必须重新返工核实的情况,造成大量人力和时间的浪费。各级专项调查工作办公室在调查工作的组织、督导、检查工作中一定要对《残疾人调查表指标项逻辑关系》加以重视、反复强调,尽量避免或减少在数据录入阶段发生问题。 八、安全与保密 全国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数据处理工作以网络为依托进行,专项调查数据处理系统的安全是保障专项调查数据处理工作顺利进行和数据安全的必要条件。各级数据处理人员都要严格遵守保密协议规定,要保护好系统登录账号和密码,不得外泄。要做到安全防范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对经手的调查资料严格保密,特别是涉及残疾人的个人隐私的数据信息,必须建立严格的保密机制和安全保障制度。各级专项调查办公室具体工作人员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授权不得对外发布数据处理的各种信息。 九、进度安排 (一)2014年12月30日前,完成省级专项调查数据处理工作方案的制定和下发。 (二)2014年11月至12月,各区(县)组织数据处理培训和试点。 (三)2015年3月15日前,各区(县)专项调查办公室完成调查数据的录入、编辑、审核及上报。 (四)2015年3月20日前,各市专项调查办公室完成调查数据的审核及上报。 (五)2015年3月31日前,省专项调查办公室完成调查数据的审核及上报。 (六)2015年4月15日前,完成全部调查数据的接收、审核,以及市级和区(县)级数据的汇总制表工作。
附件:数据修改记录单
山西省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秘书处 2015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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