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文件规定,对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有条件的地区可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职工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参保范围,通过现行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其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对城市规划区外的被征地农民,凡已经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和实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区,要按有关规定将其纳入相应的保障范围。 但实际工作中,许多地区出现既未按照职工养老保险的规定参保,也未按照居民养老保险的政策参保,而是单独制定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对此,应根据这部分人的养老保险实际情况来确定需要填选的项目。如果养老保险待遇是参照职工养老保险的比重进行发放的,或者待遇水平较高,与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平均水平差距不大的,都划归到职工养老保险范围;凡是参照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养老保险待遇与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差距较大的都视同参加的为居民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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