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残工委〔2014〕8号
各市、县(市、区)残工委,残联、统计局、发改委、教育局、经信委、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卫计委: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残疾人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残疾人事业的基础管理工作,掌握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新起点上的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服务需求,为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制定全省“十三五”规划和残疾人事业“十三五”发展规划提供依据,根据国务院残工委等11部委《关于开展全国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的通知》(残工委发〔2014〕6号)精神,省人民政府残工委决定开展全省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工作(以下简称“专项调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努力加强残疾人事业的基础管理工作,进一步摸清搞实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服务需求,为扎实推进全省残疾人同步小康进程,制定残疾人事业“十三五”发展规划,实现残疾人基本状况的信息化动态管理,全面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二、调查内容 紧紧围绕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开展专项调查,重点了解各类残疾人在生活救助、社会保障、康复服务、辅具服务、接受教育、就业帮扶、托养照料、扶贫开发、住房保障、无障碍改造、权益维护等方面的现有服务状况、托底服务需求等内容。 调查表由国务院残工委办公室委托全国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办公室统一设计,省政府残工委秘书处委托山西省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办公室统一印制。 三、调查对象 专项调查的对象为在全省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登记并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及在数据库中登记而暂时未持证疑似残疾儿童。 四、调查安排 以2015年1月1日零时为调查标准时点,确定被调查残疾人的基本数量、类别等情况。调查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核查阶段(2014年7月至12月):核行政区划,核专职委员,核持证残疾人,核非持证残疾儿童。做好专项调查的各项基础准备工作,包括核查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制定调查实施方案、组建调查队伍、开展人员培训、落实相关保障措施等。 调查阶段(2015年1月至3月):由县(市、区)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以村(社区)为入户调查单位,开展入户调查登记;以乡镇(街道)为数据录入单位,集中进行数据复核录入;以县(市区)为单位开展初步统计分析工作。省、市组织开展业务指导检查。 分析阶段(2015年4月至6月):以全省和各市为单位开展综合统计分析等工作,6月30日前提交成果报告。上报工作成果时实行“双签字”制度,由各级政府残工委负责人与残联理事长共同签字确认。 经省政府残工委或省政府残工委授权的部门批准后,全省及各地可以公开发布使用相关信息的统计结果。 省政府残工委秘书处组织有关部门、高校和研究机构对调查数据研究开发,形成研究报告。 五、组织领导 专项调查工作在省政府残工委统一领导下进行,省、市、县三级人民政府残工委均成立专项调查工作领导小组,各级政府残工委主任担任组长,政府副秘书长兼残工委副主任和残联理事长担任副组长,统计、发展改革、教育、经济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各一名负责同志为成员。 各级专项调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残联,负责本地的专项调查组织实施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残联理事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残联一名副理事长和统计部门的一名负责同志兼任。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专项调查工作是建立科学决策机制、实现残疾人事业规范化动态管理、促进全省残疾人同步小康的基础性工作,各级政府残工委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按照专项调查工作部署和要求,认真做好本地区的组织实施工作,及时解决专项调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确保专项调查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二)搞好宣传动员。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方法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广泛宣传党和政府对残疾人的优惠政策,说明讲清开展调查的目的意义,赢得残疾人及其亲友的理解支持,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在申报调查项目时说实话、讲实情,确保专项调查真实准确。 (三)强化调查队伍。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和社会力量的作用,调动乡镇(街道)民政残联干部、驻村干部、村(社区)干部、残疾人专职委员、村(社区)医生等基层工作力量,统一组织,形成合力,做好专项调查工作。 (四)密切联系群众。要将专项调查与巩固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相结合,进一步转变作风,密切与残疾人群众的联系,通过开展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调查,了解残疾人群众所想所思所盼,为残疾人办实事、解难事、做好事,切实把党和政府的关怀送到群众身边。 (五)保障调查经费。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调查工作需要,将专项调查经费列入同级预算予以保障。
省政府残工委 省残联 省统计局 省发改委 省教育厅 省经信委 省公安厅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人社厅 省卫计委 2014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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