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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八宪法

七八宪法

  1978年3月,“七八宪法”出炉,恢复人民检察院制度;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重建;1979年,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问世;198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四人帮”提起公诉。
  1979年,“七八宪法”做了第一次修正。当时做了四点修改:(1)在县和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常委会;(2)将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3)将县级人大代表由间接选举改为直接选举;(4)将上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关系由监督改为领导。
  第二次修正是在1980年。这次修正取消原第四十五条中“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的规定。
  “七八宪法”经过两次修改后,较之“七五宪法”,已有了不小的改进。但其诞生之初,即先天不足——既要“清算‘四人帮’的流毒”,又不得不宣布要“巩固文化大革命”,已注定这部宪法行之不远。三年之后的被废除,是必然之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