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全省残疾人康复救助项目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的通知
晋康复办函〔2015〕9号
各市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省直各康复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山西省委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加快推进残疾人“人人享有基本康复服务”目标的实现,使更多的残疾人得到康复服务,2014年,我省继续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康复救助项目,对贫困残疾人、特别是0-6岁残疾儿童实施了康复救助。为全面了解和掌握救助项目落实情况,为规范实施2015年项目奠定基础,省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拟于2015年3月下旬对全省2014年残疾人康复救助项目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组组成
由省康复办负责,从各市康复办、省直定点康复机构抽调康复项目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3个督导检查组,负责对市、县残联和各定点康复机构落实康复救助项目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具体分组名单及集合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二、时间安排
3月22日—24日:运城、晋城、吕梁
3月24日—26日:临汾、长治、晋中
3月27日—29日:阳泉、大同、太原
3月29日—31日:忻州、朔州、省直康复机构
三、检查内容
(一)以晋康复办[2014]45号为依据,各类康复救助项目定点机构审评确定情况。
(二) 2014年组织实施的国家和省康复救助项目落实情况,部分项目向2013年延伸检查。
(三)康复救助对象筛查、公示、审批确定情况。
(四)康复救助项目物资、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五)康复救助效果,特别是0-6岁残疾儿童康复效果情况。
(六)康复救助项目管理档案和康复技术档案建立情况。
四、检查办法
(一)听取市、县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或省直定点康复机构关于残疾人康复救助项目实施情况的汇报(包括机构审评、任务落实、物资资金拨付管理及使用、康复救助效果等内容)。
(二)每市抽取4-5个定点康复机构进行实地督导检查(原则上项目类别不重复);每个项目抽取3-5名救助对象进行回访,0-6岁残疾儿童要同时进行康复救助效果评估。
(三)查阅项目监管残联和定点机构项目档案,按照“人、表、库”相一致的原则,核实相关信息资料。
(四)查阅定点康复机构项目公示、项目告知及救助对象审批、救助登记相关资料。
(五)督导检查组召开碰头会议,填写《救助项目检查记录表》和《定点康复机构检查记录表》,由检查组人员签字确认。
(六)组织本市项目监管残联及定点康复机构负责人会议,对督导检查情况进行反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指导进行整改。
五、其他事项
(一)各市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省直定点康复机构要提前进行认真自查,准备书面汇报材料一式6份,在督导检查组到达后交检查组。
(二)各市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确定1名康复管理干部参加省督导检查组(一般应为康复科长),省直康复机构确定业务主管或技术骨干参加督导检查,其中:康复研究中心6人(脑瘫、智障及孤独症儿童康复专业各3人),省聋儿康复教育研究中心4人,省辅助器具资源中心3人。以上人员请务于2015年3月16日前报省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
(三)省康复办在安排督导检查人员分组时,会充分考虑各市、省直各康复机构接受检查的实际情况,确保本市、本单位迎检工作不受影响。
(四)参加督导检查人员的住宿费、交通费及出差补助费等由本人所在单位承担。
(五)各市、各单位要严格执行中国残联《贯彻落实<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实施办法》(残联发[2013]1号)和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实施办法》(晋办发[2013]2号)等文件规定,在督导检查过程中注意勤俭节约,会场不悬挂标语横幅,不摆放鲜花、水果;不超标准安排食宿,不安排风景区参观,不赠送土特产品。
联系人:包学国 联系电话:0351-2029719 4063352
山西省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
2015年3月12日
来源:省残联康复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