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国家“七彩梦行动计划”聋儿(人工耳蜗)术后申请异地康复训练有关工作的通知

晋残联〔2014〕75号

各市残联、省聋儿康复教育研究中心:
  根据省残联、省财政厅制定的《山西省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七彩梦行动计划”方案》和省残联、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切实加强全省人工耳蜗康复救助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晋残联〔2014〕46号)有关规定,现就做好在我省申请国家“七彩梦行动计划”聋儿(人工耳蜗)康复救助项目,术后申请到异地接受康复训练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康复训练机构的选定
  术后康复安置原则上尊重聋儿家长意愿,一般以山西省聋儿康复教育研究中心和省内就近的市、县(市、区)定点康复训练机构为主,特殊情况需要在异地接受康复训练训练的,必须选定国家确定的“七彩梦行动计划”聋儿(人工耳蜗)康复训练定点机构。由异地定点康复训练机构负责按项目规定做好聋儿康复训练和评估以及术后3年所有的数据上报工作。
  二、工作流程
  受助聋儿因特殊原因需要到异地接受康复训练的,由受助聋儿家长向省聋儿康复教育研究中心提交《聋儿(人工耳蜗)异地康复训练申请书》(附件1),说明赴异地康复训练的主要原因,同时提交拟转入定点康复训练机构出具的同意接收,并愿意为该聋儿提供1年的规范化康复训练、阶段性康复效果评估和数据、档案上报工作的接收证明书(附件2)。
  省聋儿康复教育研究中心负责对该家长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查,同时对拟选定的康复训练机构进行审核,确保所选机构为国家“七彩梦行动计划”聋儿(人工耳蜗)康复训练定点机构,无异义的签发《聋儿(人工耳蜗)异地康复训练安置通知书》(附件3),并将该聋儿的《聋儿(人工耳蜗)康复项目申请表》转交至拟安置的康复训练机构。
  三、经费拨付或报销
  由省聋儿康复教育研究中心安置到异地接受康复训练的聋儿,在选定康复机构接受自康复安置之日起1年规范化康复训练后,由受助聋儿家长提出项目康复训练经费拨付申请,并在1年康复训练结束后3个月内提供定点机构出具的康复训练阶段性评估材料(复印件)和康复训练结果通知书(附件4)及康复训练费正规发票,由省聋儿康复教育研究中心进行审核,按照定点康复机构出具的正规发票显示数额(最高补助14000元)将训练费拨付给相关定点康复机构,或直接对聋儿家长进行报销。
  四、有关要求
  省聋儿康复教育研究中心要加强对聋儿(人工耳蜗)康复救助项目受助对象异地安置审批和康复训练经费的管理,要积极帮助异地康复训练聋儿家长解决在项目救助期间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未经审批到异地接受康复训练或选择在非定点机构接受康复训练以及定点康复机构未能按项目规定开展康复训练、未能按规定提供完整的康复训练阶段性评估材料、康复训练结果通知书等,不得拨付或报销康复训练救助经费。

  附件:1.聋儿(人工耳蜗)术后异地康复训练申请书
        2.聋儿(人工耳蜗)异地康复训练机构接收证明书
        3.聋儿(人工耳蜗)异地康复训练安置通知书
        4.聋儿(人工耳蜗)异地康复训练结果通知书


                                                   山西省残疾人联合会
                                                    2014年5月26日

来源:省残联康复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