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视力残疾标准

    一、视力残疾的定义

    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低下并且不能矫正或视野缩小,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

    二、视力残疾的分级

类别

级别

最佳矫正视力

一级

无光感-<0.02;或视野半径<5度

二级

0.02-<0.05;或视野半径<10度

低视力

三级

0.05-<0.1

四级

0.1-<0.3

   〔注〕

    1.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如仅有单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畴。

    2.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针孔视力。

    3.以注视点为中心,视野半径<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来源:省残联组联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