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残联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管理暂行办法
为落实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任务,深化干部教育培训改革,提升干部教育科学化水平,进一步激发广大干部学习内生动力,增强干部学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切实加强干部队伍能力素质建设,根据《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和《山西省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管理暂行办法》,结合省残联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干部教育培训实行学分制量化考核。学分制是指在一个周期内(一般以一年计算),将干部参加组织调训、干部选学、在线学习和其他形式在职学习的学习时长折算成相应学分,计算干部的培训量,记录干部培训学习情况,检测干部的学习效果,为考察、考评干部提供依据,实现培训、考核、使用相结合。
二、本办法管理对象为省残联系统的干部(不包括省管领导)。因特殊原因不能正常参加学习培训的干部,由所在部(室)报省残联人事部批准后,可不参加学分制考核。省残联直属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本办法以学分为基本计量单位,按年度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一)组织调训:干部参加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高校基地等班次学习,或经中国残联、组织人事等部门批准备案的各类专题研讨班、出国(境)培训班学习培训,以及省残联组织的学习培训等,每个学习日计8个学分,按干部实际参加学习日进行计算。
(二)干部选学:干部参加省内外干部教育培训基地开展的干部选学,参照组织调训计算学分。
(三)在线学习:参加“山西干部在线学院”学习,包括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以45分钟为1学时,必修课1学时计1学分,选修课1学时计0.5学分。达到所学课程总时长的90%即可获得相应学分,由系统自动记录(部分必修课在通过在线考试后才能获得学分)。重复学习一门课程的,只计一次学分。
(四)其他形式的学习:干部参加党组中心组学习、知识讲座、干部讲堂等其他形式的在职学习,其学分计算标准参照在线学习必修课学分标准计算。
四、机关人事部负责干部年度学分统计工作,要建立干部学分制考核信息管理档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干部学分完成情况列入干部年度考核内容。各直属单位可结合实际制定学分制考核实施细则,对所管干部进行考核。
五、每年年底由干部本人填写本年度干部培训教育学分统计表,并提供有效证明。干部所在部室及相关业务归口管理部室要审核学分分值,以业务归口管理部室审核确定的学分分值有效。人事部要将干部参加学习培训情况据实统计留存备查。
六、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核以年度为单位实施考核。考核的基本要求是县处级以上干部(含县处级)每年参加学习培训不少于110学分,其中,参加在线学习不少于60学分;县处级以下干部每年参加学习培训不少于100学分,其中,参加在线学习不少于50学分。要积极支持干部参加组织调训,鼓励干部完成选学学时(学分)数和在线学分数。通过组织调训、干部选学和在线学习有效完成年度学分目标任务。
七、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县处级以上干部(含县处级)年度学分达到110学分为合格,达到180学分为优秀,达不到110学分为不合格;县处级以下干部达到100学分为合格,达到160学分为优秀,低于100学分为不合格。
八、学分制考核结果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当年学分制考核为“不合格”的干部,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连续两年学分制考核为“不合格”的干部,当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
九、学分制考核结果与干部使用相结合。凡拟提拔的干部,在呈报干部任免材料时,应附有干部近三年参加培训情况和学分制考核情况。提拔担任县处级以上干部(含县处级),要达到规定的学分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要求的,须在提任后1年内完成学分,仍未完成的应延长试用期。干部监督部门在查阅干部选拔任用材料时,要把干部任前学习培训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十、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每年将干部的学分完成情况在适当范围内公布,对完成好的部室和个人进行通报表彰;对完成不好的部室和个人,要给予通报批评。
附件:山西省残联干部教育培训学分登记表
来源:省残联人事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