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西省阳光家园计划—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项目”(2012-2015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晋残联〔2012〕171号
各市残疾人联合会:
根据中国残联《关于印发“阳光家园计划—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项目”(2012-2015年)实施方案的通知》(残联发〔2012〕10号)精神,省残联制定了《山西省“阳光家园计划—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项目”(2012-2015年)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残疾人联合会
2012年9月10日
山西省“阳光家园计划—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项目”
(2012-2015)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有关精神和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晋发〔2009〕18号)有关精神,确保完成《山西省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规定的残疾人托养服务任务目标,加快推进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建设,依据中国残联《关于印发“阳光家园计划—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项目”(2012-2015年)实施方案的通知》(残联发〔2012〕10号)精神,制定《山西省阳光家园计划—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项目(2012-2015年)实施方案》。
一、指导原则
——以人为本,解决急需,着力改善处于就业年龄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状况;
——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缓解当前托养服务供需矛盾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因地制宜地推动任务目标和政策措施的落实;
——健全制度,严格管理,确保项目实施公开公正、资金使用安全有效。
二、任务目标
2012年至2015年,通过组织实施“阳光家园计划”,山西省将资助3.8万人(次)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接受各种形式的托养服务,促进集中托养和居家托养改善托养服务条件、提高托养服务能力水平,帮助残疾人增强生活信心、提升社会参与能力、提高生活质量。
三、资助范围和标准
(一)“阳光家园计划”资助范围。
1.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残联兴办的公益性残疾人托养服务寄宿制机构和日间照料机构。
2.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残疾人托养服务寄宿制机构和日间照料机构。
3.享受低保且无业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家庭(以下简称居家托养残疾人家庭)。
(二)“阳光家园计划”的资助标准。
山西省“阳光家园计划”的资助标准由省残联会同省财政厅按照中残联和财政部继续组织实施“阳光家园计划”的要求,结合中央专项资金分配和本省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进展、年度任务分解、资金匹配等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异、残疾人托养服务需求、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成效等因素研究确定。
为贯彻中发〔2008〕7号文件和国办发〔2010〕19号文件中关于“鼓励发展残疾人居家服务”“以日间照料为主体、居家服务为基础”的精神,同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扩大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受益面,使更广大的残疾人家庭得到切实帮助,对日间照料机构和居家托养家庭的资助标准应不低于600元/人年,中央财政下拨资助日间照料机构和居家托养家庭的资金支出比例不得低于资金总额的60%。
对寄宿制托养服务机构的资助标准应不低于1500元/人年。
各市、县(市、区)应通过财政补助、社会募集等多种渠道筹措项目所需资金。
四、资助内容
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用于补助各地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包括为符合条件的托养服务机构开展残疾人职业康复训练、技能培训、无障碍环境改造及生产生活等服务设施设备购置给予资助;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接受居家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以及购买社会服务等提供资助等。
五、申请资助的条件
(一)申请资助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建立,手续完备,经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确认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
2.具备基本的托养设施设备,配备满足基本服务的工作人员,规章制度健全,且正常运营三个月以上。 3.与托养服务对象或其家属(监护人)签订了一年以上托养服务协议。
4.符合《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的建设要求。
5.托养服务对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
(二)申请资助的居家托养残疾人家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属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困难残疾人家庭。
2.家庭成员中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处于就业年龄且无业,长期需要有人照料。
3.家庭成员中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
六、工作程序
(一)分解任务和分配资金。山西省残联依据中残联“阳光家园计划”下达的年度任务指标和补助资金,省残联提出年度任务指标分解和补助资金分配方案,由财政厅审核下达市级财政部门,并抄送市级残联。
(二)制定地方实施方案。市级残联依据本计划制定实施方案,根据财政厅和省残联下达的年度任务和资金,结合本地资金筹措、托养服务需求等情况,确定资助标准,分解任务和分配下达资金。所属各县(市、区)残联负责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三)提出资助申请。符合规定条件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居家托养残疾人家庭,按照要求据实填写残疾人托养服务资助申请审批表,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四)履行审批手续。县级以上残联负责受理管辖范围内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和居家托养残疾人家庭的申请,逐一提出审核意见,汇总形成资助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五)落实资助资金。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按照确定的资助方案和规定程序,及时足额拨付资助资金。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继续实施“阳光家园计划”,是贯彻落实中发〔2008〕7号文件和晋发〔2009〕18号文件的重要举措,是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和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十二五”实施方案的明确要求,是建立完善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改善残疾人生产生活状况的民生工程。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筹安排,明确分工、强化责任,精心组织、狠抓落实,确保计划顺利实施。
(二)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方案措施。要围绕资助范围和对象开展调查摸底,了解掌握基本情况,研究落实本计划的途径和办法;要以处于就业年龄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为主要托养服务对象,立足于完善服务功能、拓展服务内容、提升服务水平,努力缓解托养服务需求;着眼于建立健全托养服务体系、完善制度措施,逐步形成托养服务长效机制。各市要通过制定实施方案及配套措施,进一步明确项目的目标、资助范围和标准、申请审批办法、证明材料等内容,并在上一期项目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资金管理、检查监督、考核评估、登记统计等措施。
(三)立足长远,推动专项补贴制度建设。采取积极措施,通过财政补助、社会募集等多种渠道筹措项目所需资金,确保地方配套资金落实;认真落实残疾人事业“十二五”规划纲要中关于“探索建立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和“坚持政府投入为主”的有关规定,通过实施“阳光家园计划”,着眼于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建立以地方政府投入为支撑,与事权相适应的残疾人托养服务相关政策制度,特别是抓紧建立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努力形成长效机制。
(四)严格管理,全方位加强监督检查。各地要在上一期“阳光家园计划”实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严格履行申请审批手续,逐一审查核对申请材料,并通过实地查验、公示公告等形式严格把关。受理申请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资助方案确定后,应及时把资金发放到位,不得截留、挪用。受理申请的县级以上地方残联,要对本级受助机构和家庭、受益残疾人基本情况逐一登记,并实时录入《中国残联阳光家园计划项目管理系统》。年度终了和计划执行期满,要按期提交执行情况报告和统计报表。执行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各级残联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针对申请审批、资金拨付等重点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中国残联、财政部将适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省残联、财政厅对资金使用情况不定时抽查。对弄虚作假、违反专款专用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五)强化考核,加强宣传推广。要明确考核办法、内容和措施,实施年度绩效考核,通报考核结果,并把考核成绩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分配的必要因素之一统筹考虑。“十二五”末,中国残联会同财政部组织进行评估验收。各地要对多渠道、多形式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及时进行总结,注重典型引路,开展横向交流,推广经验做法。要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党和政府的真切关怀、残疾人及其亲属的真情实感、社会各界的真诚援助、托养服务机构的真心奉献,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残疾人托养服务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来源:省残联教育就业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