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公务员日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公务员队伍的动态管理,切实提高公务员管理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登记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日常登记应当在国家行政编制和职数限额内进行。登记工作的管理权限、程序等,按照《公务员登记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务员日常登记采取各机关统一组织的形式 , 由各机关按照规定的程序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公务员日常登记〈备案〉花名表》和《公务员登记变更备案表》。
第四条 《公务员登记表》是确认公务员身份的依据。公务员登记审批和备案应在公务员任职后 1 个月内进行。登记备案完成后,所在机关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工资审批等手续 , 并在 1 个 月内将《公务员登记表》送交干部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第五条 日常登记的对象 :
( 一 )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新录用公务员;
( 二 )按规定安置到公务员职位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
( 三 ) 通过调任、聘任、公开选拔等方式到机关任职的人员;
( 四 ) 原不具有公务员身份,依照法律或有关章程经选举担任领导职务、符合登记条件的人员;
( 五 ) 其他符合登记条件的人员。
第六条 日常登记的工作程序:所在机关确定登记对象 , 按规定填写《公务员登记表》(其中,对聘任制公务员应在《公务员登记表》备注栏注明 " 聘任制公务员 ";选任制公务员应在备注栏注明" 选任制公务员 " ), 按登记工作管理权限 , 报审核、审批、备案机关。
第七条 日常登记审批内容包括:公务员日常登记审批报告、公务员登记表、公务员登记备案表、公务员登记(备案)花名表。日常登记备案内容包括:公务员日常登记备案报告、公务员登记备案表、公务员登记(备案)花名表。
第八条 公务员日常登记审批除提交第七条规定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审核机关印章):
(一)属调任的,需提交履行调任程序的相关材料;属选任的,需提交选举结果公告和有关部门审批确认的相关文件;需军转安置的,需提交军转干部录用审批表(有专项编制的,需提供编办增编文件);属招考录用的,需提交录用审批表和转正定级表;属公选的,需提交组织人事部门发布的公选公告和公选任用结果文件;
(二)任职定级文件;
(三)党委(党组)任免文件和职数审批表;
(四)涉及编制、职数变动的,需提交有关编制文件。
第九条 公务员日常登记备案除提交第七条规定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复印件需加盖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印章):
(一)属调任的,需提交履行调任程序的相关材料;属选任的,需提交选举结果公告和有关部门审批确认的相关文件;属公选的,需提交组织人事部门发布的公选公告和公选任用结果文件;
(二)党委(党组)任免文件和职数审批表;
(三)涉及编制、职数变动的,需提交有关编制文件。
第十条 自常登记变更备案。对新进入机关的人员或因调出机关、辞去公职、被辞退、被开除、退休、死亡等人员 , 所在机关应于翌年 1 月 15 日前将上一年度上述人员的《公务员登记变更备案表》、登记变更说明、信息数据和调动、辞职、辞退、开除;退休等相 关材料的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机关印章 ), 按照登记工作管理权限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各机关应在公务员登记审批或备案后及时完善公务员登记信息数据库,并于翌年 1 月 15 日前将上一年度公务员登记信息数据,按照登记工作管理权限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应于翌年 1 月 31 目前将上一年度公务员登记信息数据、日常登记变更材料和《公务员年度登记情况统计表》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公务员日常登记工作的指导监督,对登记工作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对违反本办法的登记事项,由公务员主管部门宣布无效,并责令按照规定予以纠正;对在登记过程中违反工作纪律、弄虚作假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的日常登记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来源:省残联人事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