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省直部门公务用车租赁费支出标准》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有效降低公务用车行政运行成本,规范省直部门公务用车租赁费支出,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预算工作集中财力保基本保战略的意见》(晋政办发〔2017〕177号),《省直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定(试行)》(晋直管发〔2019〕47号),《山西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晋直管发〔2020〕4号),结合财政和机关事务改革的有关要求,制定了《省直部门公务用车租赁费支出标准》,现予印发。
一、属于本标准适用范围内的省直部门公务用车租赁费原则上按照本标准的要求执行。执行前已与其他车辆出租方签订合同的继续有效,合同期满后,按照本标准执行。
二、本标准作为省直部门支付和审核公务用车租赁费用时的最高限额,使用时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从严控制。
三、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将视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对标准进行调整。
四、公务用车租赁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价格及服务供应商,并向社会公布。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0年6月9日
来源:省残联计财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