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办法》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一)制定《办法》是落实《条例》及我省相关规定的需要
当前,我省正处在基础设施建设和城镇化快速发展的重要时期,这为加快无障碍环境建设进程提供了重要机遇。我省已初步形成了以《山西省残疾人保障条例》和《山西省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规定》为配套的残疾人法规规章体系,促进了残疾人事业的健康发展,由于缺乏无障碍环境建设规范性文件,长期以来我省的无障碍建设单纯依靠技术标准推动,存在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晋发〔2009〕18号),明确提出要制定出台我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法规政策,依法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
(二)制定《办法》是保障残疾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需要
据统计,我省有残疾人215.7万,老年人500多万,儿童570多万。此外,还有伤病员和其他有特殊需求的群体。无障碍环境是残疾人、老年人走出家门、参与社会生活、实现自身价值、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的重要条件。
(三)制定《办法》是解决当前我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现实问题的需要
近年来,盲道已成为城市道路的重要组成部分,太原市公交车的语音、字幕提示已经实现,十字路口语音提示也正在加紧改造,部分设区的市公共图书馆已设立视力残疾人阅览室。我省的无障碍环境建设虽然在各级各部门的努力下有了较大的变化,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一是不按照规范开展建设的问题。虽然国家已对全社会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的责任和义务做出了规定,但是由于缺乏相应的监督和执行机制,现实中不履行建设责任现象仍十分突出。二是现有无障碍设施、设备管理不到位。三是已建成设施设备改造难度大。由于所有权和管理权分离和改造经费原因,社会对既有建筑主动进行无障碍改造的意愿普遍不足,导致目前已建成设施设备无障碍改造只能随改扩建同步进行,大量建筑得不到改造。四是社会提供无障碍服务的数量和种类较少。多数服务机构没有设置低位服务台,只有少数服务机构人员接受过手语培训,紧急呼救和报警系统还不能普遍被听力和言语残疾人使用,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跟不上需求。针对我省目前存在的问题和实际情况,制定出台《办法》,依法作出规范是非常必要的。
二、制定过程
为进一步适应新形势下残疾人、老年人、儿童等社会成员对无障碍环境的新要求,加快我省无障碍环境建设,2012年6月,《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颁布施行后,2013年8月,中国残联下发了《关于加快制定〈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地方性法规、规章的指导意见》(残联﹝2013﹞148号),按照国家要求,我们积极做好我省实施办法的立法准备工作,按照立法工作的要求和规章制定程序,省政府法制办和省残联成立了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和起草小组,并且主动联系省住建厅、省经信委、省老龄委等部门积极开展工作,明确了制定《实施办法》的工作方案,参考借鉴兄弟省市在无障碍环境建设立法方面的先进经验和做法,结合我省实际,起草了《山西省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办法(草案)》初稿。
2012年9月,向省政府法制办报送了《省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五年立法规划(2013—2017)及2013年立法计划建议项目》。
2013年9月,向省政府法制办报送了我会2014年立法建议项目,《山西省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办法》被省政府批准为2014年立法计划预备项目。
2014年9月,向省政府法制办报送了我会2015年立法建议项目,在省政府领导的关心重视下,制定《山西省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办法》被省政府批准为2015年正式立法项目。
《山西省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办法(草案)》初稿起草后,我们经过向专家咨询,向各级残联和各残疾人专门协会征求意见,对《实施办法(草案)》进行了10余次修改完善,形成了报送省政府法制办的送审稿。
今年2月,我们正式向省政府法制办报送了关于提请审查《山西省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办法》的函,报送后,我们又会同省政府法制办对送审稿进行了多次修改。
3月,召开了有大学教授、律师以及建设方面专家参加的立法论证会。
3月底、4月初,先后赴省内的忻州、临汾、运城三市和陕西省西安市、河北省石家庄市、天津市进行了实地调研学习,与当地住建、经信、法制办、残联等部门的同志以及残疾人代表座谈6次,学习借鉴兄弟省市在无障碍环境建设立法方面的先进经验和做法。
5月,配合省政府法制办组织召开了有省直17个部门和单位参加的立法协调会。结合协调会的意见,我们会同省政府法制办又对实施办法草案稿进行了多次的研究和修改。
7月,省政府法制办办务会研究了草案稿。
8月,按照李小鹏省长的指示精神,8月5日的《山西日报》、《山西新闻联播》刊登和播发了征求意见公告,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同时,省政府法制办网站和省残联网站继续开展网上征求意见。8月19日,我们将整理的网友意见再次发往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通信管理局书面征求意见。根据各部门和专家以及网友的意见建议,我们会同法制办进行了十一次研究,充分吸纳意见建议,形成呈报省人民政府审议的《办法(草案)》。
9月8日,省人民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办法》,自2015年10月15日起施行。
三、主要内容
《办法》是我省第一部关于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政府规章。《办法》的制定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总结了我省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实践经验,借鉴了省内外无障碍环境立法的成功做法。《办法》的制定出台,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民生、对残疾人等社会成员权益保障的高度关心和重视,标志着我省无障碍环境建设进入了法制化轨道和新的发展阶段。
《办法》共6章39条,第一章总则9条,第二章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11条,第三章无障碍信息交流8条,第四章无障碍社区服务5条,第五章法律责任5条,第六章附则1条。
主要内容为:一是明确了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内容。无障碍环境建设包括,物质环境无障碍、信息交流无障碍和社区服务无障碍等方面的建设活动。二是强调了无障碍设施建设国家标准的执行。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建设无障碍设施。三是对无障碍信息交流进行了规定。四是规定了要完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无障碍服务功能、政府对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给予补助、建立方便残疾人报警、呼救的紧急呼叫系统等。五是规定了无障碍设施建设、维护、损坏无障碍设施的处罚和无障碍环境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尽的职责等法律责任。六是规定了《办法》的施行日期。
四、《办法》创新和拓展的内容
《办法》在《条例》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借鉴省内外无障碍环境立法的成功做法,有不少创新和拓展的内容。
(一)《办法》在《条例》基础上有所拓展的地方
1.依据《释义》,我们将第一条由原来的“残疾人等社会成员”拓展为“残疾人、老年人、儿童以及其他社会成员”;第四条第三款在《条例》的基础上增加了“老龄工作机构”的内容。
《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儿童以及其他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促进社会文明进步,依据《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条例》第一条:为了创造无障碍环境,保障残疾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制定本条例。
《办法》第四条第三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和政策时,应当征求残疾人组织、老龄工作机构等社会组织的意见。
《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应当征求残疾人组织等社会组织的意见。
2.第五条第三款在《条例》的基础上增加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交通运输、文化、卫生计生、新闻出版、旅游、铁路、民航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办法》第五条第三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交通运输、文化、卫生计生、新闻出版、旅游、铁路、民航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3.第十五条在《条例》的基础上增加了“通过财政补贴、慈善募捐等措施,推进已建成设施设备的无障碍改造”的内容。
《办法》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无障碍设施设备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通过财政补贴、慈善募捐等措施,推进已建成设施设备的无障碍改造。
《条例》第十一条:对城镇已建成的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4.第十六条在《条例》的基础上增加了“公共汽车应当提供语音报站服务,逐步实现字幕报站服务和无障碍乘坐。公共汽车停靠站(点)应当符合国家无障碍设施建设标准,逐步设置供候车的视力残疾人识别车辆、线路的提醒装置”的内容。
《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公共汽车应当提供语音报站服务,逐步实现字幕报站服务和无障碍乘坐。公共汽车停靠站(点)应当符合国家无障碍设施建设标准,逐步设置供候车的视力残疾人识别车辆、线路的提醒装置。
《条例》第十五条:民用航空器、客运列车、客运船舶、公共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等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的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共交通工具的无障碍技术标准并确定达标期限。
5.第十七条在《条例》的基础上增加了“并免收存放费用”的内容。
《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无障碍停车位为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专用,并免收存放费用。
《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无障碍停车位为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专用。
6.第二十六条在《条例》的基础上增加了“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电视台在播出新闻和残疾人专题节目时应逐步加配字幕”的内容。
《办法》第二十六条: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电视台在播出电视节目时应当加配字幕,每周至少播放一次配备手语的新闻节目。
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电视台在播出新闻和残疾人专题节目时应逐步加配字幕。
《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电视台应当创造条件,在播出电视节目时配备字幕,每周播放至少一次配播手语的新闻节目。
7.第二十九条在《条例》的基础上增加了“对不符合无障碍设施技术标准的应当进行改造”的内容。
《办法》第二十九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应当逐步完善无障碍服务功能,对不符合无障碍设施技术标准的应当进行改造,为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参与社区生活提供便利。
《条例》第二十七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应当逐步完善无障碍服务功能,为残疾人等社会成员参与社区生活提供便利。
8.第三十六条在《条例》的基础上增加了“未按计划进行无障碍改造”的内容。
《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无障碍设施所有权人和管理人,未按计划进行无障碍改造或者未对无障碍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条例》第三十三条: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对无障碍设施未进行保护或者及时维修,导致无法正常使用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维修;造成使用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实施办法》与《条例》相比有创新的地方
1.第四条增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无障碍环境建设纳入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建设内容,建立考核奖惩机制”。
2.增加“第六条:残疾人组织、老龄工作机构等社会组织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无障碍环境建设情况进行监督,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意见、建议;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及时办理并答复”。
3.第八条增加“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进行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公益宣传”。
4.增加“第十三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进行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查时,对未按照国家无障碍设计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无障碍设计的,不予审查通过”。
5.增加“第十四条: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邀请残疾人组织参加,对无障碍设施进行验收;对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无障碍设施施工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6.第十六条增加“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并引导出租车经营企业投入一定数量可供肢体残疾人乘坐的无障碍出租车”。
7.增加“第十八条:设有无障碍设施或者提供无障碍服务的公共场所,应当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无障碍标识”。
8.第十九条增加“无障碍设施所有权人和管理人之间有管理维护责任约定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
9.增加“第二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损毁无障碍设施或者随意改变其用途。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无障碍设施的,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占用期间应当设置警示标志或者信号;占用期满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10.第二十三条增加“县级人民政府网站应当逐步采取无障碍措施,方便残疾人等社会成员获取信息”。
11.第二十七条增加“公共图书馆进行图书数字化建设,应当利用无障碍技术手段,方便残疾人等社会成员获取信息”。
12.增加“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与视力、智力残疾人生命、财产安全等密切相关的日常用品信息等提示技术的研制、开发和应用,方便视力、智力残疾人能够清晰识别产品安全提示”。
13.第三十一条增加“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根据其实际需要对住房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的,在不影响安全和他人使用的情况下,房屋管理部门应当允许其进行改造,物业服务者应当为其改造提供便利”。
14.增加“第三十三条: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应完善无障碍服务功能,制定实施残疾人应急避难预案,对工作人员进行无障碍服务培训”。
15.增加“第三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1)设计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无障碍设施设计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2)施工单位未按照审核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有关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的;(3)监理单位未按照有关无障碍设施设计文件、技术标准和监理规范实施监理的”。
16.增加“第三十七条:损坏无障碍设施、标志,并影响无障碍设施使用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7.增加“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公共图书馆未设立视力残疾人阅览室,未提供盲文读物、有声读物的,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来源:省残联维权部